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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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2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52元
姜學宏即 姜智豪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530元
姜學宏即將智豪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姜學宏即姜智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累計13,508元正未給付,其中11,882元為消費款;422元為循環利息;1,20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