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榮華 特別代理人 吳健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騰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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