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92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之輔佐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99年度交聲字第1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並非裁定之當事人,亦非該案件之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其他受裁定之人,於法律上並無提起抗告之權,其提起抗告即屬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