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 歐俊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6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6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08年7月4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
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8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吳明燦 │空白│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100,000元│108年6月2日│ET0000000││││││業銀行民族││││││││││分行││││││├──┼──────┼─────┼─────┼──────┼────────┼───────┼──────┼───┤│002│吳明燦│空白│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100,000元│108年6月2日│ET0000000││││││業銀行民族││││││││││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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