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99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張志弘 債務人 洪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禎於民國108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拾玖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1、信用貸款契定書影本乙份、放款明細乙份、還款交易明細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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