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603號債權人 王依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田書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薪資,故請撤回對田書旗之請求(田書旗僅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提出足以證明得向田書旗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薪資至王依婷帳戶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是否有誤(應以實領薪資計算)?若有誤,併請更正,並釋明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