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檢察官移送併辦案件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3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