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587號聲請人甲○○即債權人號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與桃園縣八德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是否業經法院核定之証明文件,經本院民國96年4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12日寄存送達,於民國96年4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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