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17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1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文博明知其無意販售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之意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間起,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technic66」之「ㄅㄨㄅㄨ通訊」賣場,佯稱欲販賣如附表所示商品之不實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致使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附表匯款時間、金額,給付該欄所示金額至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之被告所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嗣附表所示被害人遲未能收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至此方知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案檢察官係以本案與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00號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起訴,並於112年11月22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22日 橋檢春 致112偵21110字第1129054718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查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00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12日宣判,此有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00號案件之112年11月20日審判筆錄及判決附卷可查。從而,檢察官未及於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00號案件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珓銘附表編號被害人匯入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台幣)購買商品相關證據備註1 詹玟璇 (提出告訴)吳文博郵局帳戶111年8月15日22時42分許22580元三星S22ULTRA12G/256G手機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訂單明細(警卷P150-190)吳文博已退款9000元2 黃榕聖 (提出告訴)吳文博郵局帳戶⑴111年5月12日18時35分許⑵111年7月16日7時17分許⑴23080元⑵12900元⑴ASUSROGPHONE5S手機⑵ASUSROGPHONE6PRO手機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訂單明細(警卷P197-201)3 林天文 (未提告訴)吳文博郵局帳戶111年7月25日14時25分許15080元三星S21ULTRA12G/256G手機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訂單明細(警卷P205-211)4 黃昭勳 (提出告訴)吳文博郵局帳戶⑴110年10月15日9時13分許⑵111年8月20日17時7分許⑴22000元⑵17980元⑴IPHONE12PROMAX手機⑵IPHONE12PROMAX手機對話紀錄、訂單明細(警卷P212-223)吳文博已退款22000元5 陳柏翰 (提出告訴)吳文博郵局帳戶111年8月9日10時許7960元IPHONE11128G手機對話紀錄、訂單明細(警卷P224-232)6 鹿漢鼎 (提出告訴)吳文博郵局帳戶111年8月29日1時37分許15080元三星TABS7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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