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原告 夏玉蓮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被告 夏玉泉
夏玉亭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夏明聖 被告 夏玉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親字第九號否認子女之訴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得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林卿卿 的遺產,被告夏玉昭抗辯原告並非林卿卿之子女,其業已另案起訴求為釐清血緣關係,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親字第9號否認子女事件審理中,該事件訴訟結果,攸關原告之繼承權存否,則前開否認子女事件即為本訴訟先決事項,依首揭規定,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家事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