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ONKAEWPLOINATHAPONG(中文譯名:那塔朋)上列被告CHONKAEWPLOINATHAPONG(中文譯名:那塔朋)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675號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9月24日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為泰國籍,已於102年1月3日自我國離境,且無法查悉其國外現址,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年10月14日移署資處明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按址送達前揭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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