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34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陳輝堂 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輝堂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輝堂之繼承系統表,併查明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債務人陳輝堂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