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2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參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壹元正,及其中:
㈠、信用卡部分壹拾陸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㈡、現金卡借貸部分⑴捌萬玖仟零玖拾參元、⑵玖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十八點二五、⑵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