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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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95號聲請人保證責任中華民國雞蛋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標的金額。
二、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