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1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各減為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詐欺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前經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37號及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137號判處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聲請人另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詐欺罪,其犯罪時間係在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部分。其中聲請減刑部分,核無不合,亦應准許,惟聲請合併定應執行部分,因該合併定刑之數罪,其犯罪時間均須在各罪裁判確定之前,始得為之,刑法第50條業已明訂其旨,本件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詐欺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95年7月27日,惟附表編號2所示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5年11月1日,顯然係在詐欺罪判決確定後違犯,該詐欺罪自不在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列。此部分聲請意旨於法不合,自應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含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刪除前同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郭南宏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95.07~95.10.08│95.11.01│94.01月初某日││日期││││├──────┼────────┼───────┼───────┤│偵察(自訴)│台南地檢95年度毒│高雄地檢95年度│台南地檢95年││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232號│偵字第28812號│度偵字第1035號│├───┬──┼────────┼───────┼───────┤││法院│台南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案號│95年度訴字第1737│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最後││號│2137號│2071號││事實審├──┼────────┼───────┼───────┤││判決│96.01.31│95.12.18│95.06.30│││日期││││├───┼──┼────────┼───────┼───────┤││法院│台南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案號│95年度訴字第1737│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確定││號│2137號│2071號││判決├──┼────────┼───────┼───────┤││判決│96.03.13│96.01.15│95.07.27│││確定││││││日期││││├───┴──┼────────┼───────┼───────┤│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又│有期徒刑2月││││15日││├──────┼────────┴───────┼───────┤│備註│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7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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