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1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邱筱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7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邱筱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20日止累計44,748元正未給付,其中41,055元為消費款;2,49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9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055元

邱筱薇

自民國112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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