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6號原告 黃瀞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志明 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兩造之戶籍謄本。
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