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6號原告 黃瀞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志明 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兩造之戶籍謄本。
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