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林天南
廖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林天南、廖淑貞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坐落前述地號土地上建號為2621號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4年5月23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94年5月3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並進而請求被告廖淑貞應就系爭不動產於94年5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而備位聲明則係請求被告林天南、廖淑貞就系爭不動產於94年5月23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94年5月3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進而請求被告廖淑貞就系爭不動產於94年5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查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因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來核定,茲依附近房地之交易價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8,440元【計算式:68,000元/平方公尺×102.33平方公尺=6,958,44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530元外,尚應補繳66,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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