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0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掌介明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145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8萬54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