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92號聲請人 施哲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獻堂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究為【陳「獻」堂】或【陳「献」堂】,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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