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91號聲請人 林裕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怡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臺端聲請狀內未見如事實理由欄所述之附表,應具狀提出
附表。(請載明票據號碼、發票期日、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