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二五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二五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茲聲請人於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具狀聲請承辦之審判長、法官均應迴避,揆諸首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法官吳昆仁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