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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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聲請人酷聖石冰淇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啟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付款人為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票號為CD0000000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系爭支票影本已記載受款人為「樹林秀泰廣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受理)內容陳述係為辦理換票作業,系爭支票為舊票須取回,惟聲請人至110年10月22日仍未收到舊票等情,足徵系爭支票前已交付受款人樹林秀泰廣場股份有限公司,並在返還予聲請人收受前即已遺失,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仍為樹林秀泰廣場股份有限公司,自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