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38號
106年度聲字第1117號被告 詹尊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緝字第2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就所犯罪行坦承不諱,並已和公訴人達成認罪協商,犯後態度良好,且有正當工作,然聲請人尚有93歲高齡母親急待扶養照顧,希望讓聲請人返家工作及處理家務,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詹尊文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而予以通緝,嗣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嫌重大,且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6年8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其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29日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為確保將來刑之執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上開其餘聲請所指各節,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而有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而均難認羈押原因已消滅。據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