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王豊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慶瑜陳雅玲 間給付借款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20萬元,應徵裁判費9萬3,5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內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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