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樹根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樹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樹根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其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所侵害法益及罪質均具同質性,且是在一個月內密集為之等情狀,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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