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653號債權人 蕭陳湧 上列債權人蕭陳湧因與債務人 蕭柏耀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陳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蕭柏耀請求借款新臺幣「100,000元」之釋明文件(本件債權人提供之支票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請提出其他釋明資料,如:契約、借據、支票、本票、匯款證明等)。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