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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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33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0000000
00U甲0000000
00U前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
3法定代理人丁○○
3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000000000000000(男,美國籍,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甲000000000000(女,加拿大籍,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共同收養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