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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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陳玉珍
李志鵬 李淑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萬2,754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295.22㎡×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168萬2,75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6,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