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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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登福 選任辯護人 林宗儀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3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6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楊登福為址設屏東縣屏東市○○街1之20號「雅姿養生館」負責人,其自民國104年8月至105年6月15日,與身分不詳,綽號「 紅龜 」、「 小胖哥 」、「 阿強 」之成年應召集團成員,共同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而媒介、 容留 以營利之犯意,約由楊登福招募不特定男客並談妥交易細節後,由「紅龜」等人載送小姐至男客所指定地點(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十),或容留於其經營之「雅姿養生館」(附表一之三十一至附表一之六十七)。消費方式為前30分鐘費用新臺幣(下同)1,100元,其後每30分鐘加收1,000元,每人每次至少消費2,100元,小姐與男客性交直至男客射精,每次交易完成,楊登福可自其中抽成約300元至1,400元不等之報酬(各次抽取費用,詳如附表所示)。嗣楊登福即媒介、容留身分不詳,花名為「 葛蕾 」、「 巴比 」等詳如附表一所示之67名成年女子,各於詳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與男客為性交行為。
二、又 邱建龍 (已經原審判刑確定)受雇於「阿強」,其與楊登福、「阿強」共同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易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於105年6月15日21時前某時許,適有男客 江曉宗 前往楊登福所經營之「雅姿養生館」消費,而由楊登福媒介與 唐氏鳳 為性交,嗣邱建龍即依「阿強」之指示,載送唐氏鳳於「雅姿養生館」處,容留唐氏鳳與男客江曉宗進行性交(即楊登福附表一之六十七部分),嗣於同日21時35分許,由員警持原審核發搜索票至上址搜索,當場查獲正為性交行為之江曉宗、 林群森阮氏 嵐英 (花名 小雨 ,附表一之五十)、唐氏鳳等人,並自「雅姿養生館」及邱建龍處,扣得詳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進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甲、程序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並無不法之情事,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均得為證據。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楊登福坦承有附表一編號280、300號之事實不諱,惟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279號、281至29
9之圖利媒介,容留性交犯行,辯稱:伊上開298次圖利媒介、容留性交之犯行,在第一審審理期日之自白,並非任意性,請求勘驗第一審之筆錄內容云云。經查: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楊登福於原審106年1月10日及3月
10日準備程序及106年5月3日審理中供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邱建龍於106年5月3日原審審理時供述證人江曉宗、林群森警詢時證述、 阮氏嵐英 、唐氏鳳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見警卷第24頁至第33頁)、查獲現場照片8張(見警卷第66頁至第69頁)在卷可憑。
㈡本院依聲請就原審105年10月21日、105年12月7日、10
6年1月10日、106年3月10日及106年5月3日之開庭錄音光碟進行勘驗,其勘驗結果如下:
⑴原審105年10月21日開庭內容:
經勘驗該次開庭錄音光碟,經核與原審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內容及辯護人所提出之譯文內容大致相符,並無法官訊問被告楊登福有脅迫之不正訊問情事。
⑵原審105年12月7日開庭內容:
經勘驗該次開庭錄音光碟,經核與原審該次審判筆錄內容及辯護人所提出之譯文內容大致相符,並無法官訊問被告楊登福有脅迫之不正訊問情事。
⑶原審106年1月10日開庭內容:
經勘驗該次開庭錄音光碟,經核與原審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內容及辯護人所提出之譯文內容大致相符,並無法官訊問被告楊登福有脅迫之不正訊問情事。
⑷原審106年3月10日開庭內容:
經勘驗該次開庭錄音光碟,經核與原審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內容及辯護人所提出之譯文內容大致相符,並無法官訊問被告楊登福有脅迫之不正訊問情事。
⑸原審106年5月3日開庭內容:
經勘驗該次開庭錄音光碟,經核與原審該次審判筆錄內容及辯護人所提出之譯文內容大致相符,並無法官訊問被告楊登福有脅迫之不正訊問情事。
以上各情,有本院107年3月28日刑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3頁)。
㈢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犯了1668次之犯行,被告於原審承認確
實有做,但是次數沒有那麼多,所以原審法官才讓被告自己回家勾選,被告自行勾選附表一編號1至300次之犯行,並於105年12月12日提出其自行製作之犯罪次數明細表1份供原審參考,有上開犯罪次數明細表1份附於原審卷一第289至303頁可稽。被告既於1668次起訴犯行,在家中仔細勾選出附表一300次犯行,足見被告坦承附表一編號1至300次犯行,係經過深思熟慮而為,足見被告於原審坦承有附表一編號1至300次之犯行,是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至為明確。
㈣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建龍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05年12月7日
原審法院開審理庭時,被告有認罪,但次數我不知道。法官對於楊登福答辯次數的反應,好像是很強硬,說應該怎麼判就怎麼判,該進去關就進去關。開完庭之後,被告去找檢察官,檢察官叫被告勾一部分犯罪事實寄給他,檢察官有說勾選的次數,不要與帳冊數字差太多。106年5月3日開庭時,法官對於被告勾選的300件,好像不太高興,跟被告說你既然不承認,那麼該怎麼判就怎麼判,該進去關就進去關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2頁)。由上觀之,原審就被告勾選之300次犯行表示不高興,應是認為被告勾選之次數與起訴之1668次犯行相距甚遠所致,然仍就被告勾選之300次犯行予以審判,是證人邱建龍之上開證詞,尚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至於被告另聲請傳喚邱建龍之胞妹 邱春燕 ,惟查邱春燕雖曾陪邱建龍出庭,但畢竟是案外人,對於本案原審開庭狀況未必清楚,既經邱建龍到庭結證明確,自無再予傳喚之必要,併此敍明。
㈤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勘驗原審105年12月7日開庭錄音光碟之譯文雖指出:
莊法官:一小時多少錢?楊登福:2000塊莊法官:恩,純按摩一小時2000塊?你覺得你講的合理是不
是?我這邊弄完你出去會不會再做?我跟你講,你這個態度,我跟你公事公辦,我不要給你緩刑,你去上訴審,二審覺得要給你緩刑,你就去跟二審要,好不好?「楊登福:我們沒有做半套的……
莊法官:不然那什麼錢阿(台),一小時兩千的服務內容是
什麼?你不知道你當什麼老闆?請問你一小時2000塊的服務內容是什麼?楊登福:兩個小時不是一個小時……莊法官:你要這樣跟我睜著眼睛說瞎話?來,下面,你那個
,怎麼講,一模一樣,一小時2000塊,……,還是你要堅持這樣?我個人認為這邊是不處分你,……我不知道,但是後果你自己負責,我跟你講我就行使審判程序,我不要跟你認罪協商,我不要跟你簡易判決處刑,只要有罪我判的刑度會超過你自己看著辦,你要上訴審是你的權利我一定保障你,你就到二審跟法官講……一小時2000塊純按摩?我如果採這個版本,……你有辦法相信一小時2000塊的純按摩嗎?那家店一小時2000塊純按摩做的出來嗎?」以上各情,見選任辯護人自行勘驗提出之勘驗記錄譯文(詳見本院卷二第175頁正背面)。惟查此次為原審審判中,法官訊問被告時,因被告就「一節之時間及金額」前後供述不一,並稱「並非全部都是性交易,有些為純按摩」、「純按摩收費一小時2000元」等語,法官語氣即有些嚴峻,認被告所言不合理,因此始有上述言詞出現,惟原審法官並非以脅迫之方式,令被告自白犯罪。又被告於105年12月12日自行提出300件勾選犯行明細表之後,原審於106年1月10日及3月10日進行兩次準備程序及106年5月3日進行審理程序,其內容如下:
⑴原審106年1月10日開庭內容:
此次為準備程序, 王廷 法官與被告確認是否認罪及認罪範圍(罪數與件數),且提示地院助理所製作之被告自白姓名編號一覽表予被告檢視,並訊問被告為何答辯稱「帳冊上記載為< 桃子 >,但實際上並非同一女子,此如何區分?」後並諭知被告若有利證據(如小姐之聯絡方式)可提出供法院調查並傳喚證人,訊問被告並無脅迫之不正訊問情事。
⑵原審106年3月10日開庭內容:
此次為準備程序,王廷法官訊問被告是否有小姐聯絡方式可提供(被告上次庭期後未提供),並再次諭知被告有利證據可提出供法院調查並傳喚證人,若無法提出,本案即直接行審理程序,訊問被告並無脅迫之不正訊問情事。
⑶原審106年5月3日開庭內容:
此次為審判筆錄, 莊鎮遠 審判長再次就被告本件犯行之罪數與件數與被告確認,並提示附表供被告檢視,迄至本次開庭,被告答辯始終維持部分承認犯行,部分否認犯行,法官訊問被告並無脅迫之不正訊問情事。
以上各情,有原審上開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分別勘驗屬實,已如前述,是選任辯護人上開指稱,亦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㈥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上情,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條文中所謂之「容留」,係指收容留
置而言,如提供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場所是,而「媒介」則係居間仲介之意(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第4374號、第443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容留、媒介在本質上並不完全相同,如先為媒介後而為容留,在法律評價為實質上一罪,媒介為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26號、第1796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刑法第231條所定媒介與容留之犯罪態樣,固不以兼有為限,如有其一,罪即成立,惟若兼有之而行為人同一時(即媒介後進而容留為性交之行為),仍應包括構成一罪,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之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容留行為(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186號、95年度台上字第32
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楊登福所為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十部分,各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媒介性交罪;附表一之三十一至附表一之六十七部分,則各係犯同條圖 利容 留性交罪。被告楊登福就附表一之三十一至六十七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之低度行為,均分別為其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另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楊登福與身分不詳綽號「紅龜」、「小胖哥」、「阿強」就媒介、容留如附表一所示之女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楊登福與邱建龍間,雖無直接聯繫,然被告邱建龍既受雇於「阿強」,並擔任實際載送進行性交小姐之工作,分擔應召集團中之部分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楊登福、邱建龍間,就附表一之六十七之圖 利容留 性交罪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
㈢按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
數個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而刑法第231條第
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其犯罪構成要件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上述文字觀之,尚難憑以認定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該犯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在內。且94年2月
2日修正前(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項既然有此常業犯(即結合犯)之特別規定,則第一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本質上即難認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否則第2項常業犯之規定即無適用餘地,當非立法本旨(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215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4395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3321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判決意旨)。是被告楊登福分別圖利而媒介或容留附表一所示之67名女子,尚難評價為一罪,而不得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而應分論併罰。原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楊登福上開圖利、容留多名女子為性交行為,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等語,自有誤會。然被告楊登福就其所媒介、容留之個別之同一女子而言,被告楊登福乃係分別基於媒介、容留使其與男客反覆、接續為性交而營利之單一犯意為之,而個別之同一女子,係在被告與其上游應召集團成員間,基於使之持續、反覆進行性交以營利之單一犯意,而從事調度接客及 馬伕 從事載送行為,足見就個別之同一女子,被告楊登福與應召集團及馬伕等人間,係對個別同一之女子係基於使之與他人反覆、接續以性交而營利之單一犯意之共同犯意聯絡,且在時間、空間上亦具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自應依其等所媒介、容留之個別之同一女子,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至於所容留、媒介不同女子間,顯係基於不同之犯意為之,應分論併罰。
三、原審因而適用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並審酌被告前未曾受刑之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又被告自104年8月起,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期間將近2年、媒介、容留之女子亦多達67名,交易之次數更高達300次,獲利約20萬元,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並認:
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楊登福所有,為其犯
附表一各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楊登福自承明確(見原審卷二第8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在被告楊登福所犯附表一各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⒉又扣案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物,為共犯邱建龍所有,
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亦據共犯邱建龍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0頁背面),爰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之法理,於被告所犯附表一之六十七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⒊被告楊登福就媒介、容留性交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利
益,自應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對被告楊登福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⒋至扣案附表二編號7至9、11至13、15至19之物,並無證
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編號14「用過衛生紙2團」,雖係供在場客人清潔使用,然與本件媒介、容留性交行為,亦無關聯;至附表二編號10、編號20至24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楊登福、共犯邱建龍所有,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經核原審此部分判決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及定執行刑亦屬適度,被告上訴意旨,或否認犯罪,或指摘原審此部分量刑過重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曉嵐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 官白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小姐花│日期│時間│地點│金額│獲取利益│小結│││名│││(未註明│(新臺幣)││(新臺幣)││││││則代表於││(新臺幣)│││││││雅姿養生│││││││││館內)││││├──┴───┴───────┴────┴────┴─────┴──────┴─────┤│附表一之一│├──┬───┬───────┬────┬────┬─────┬──────┬─────┤│1│葛蕾│104年8月28日│19時40分│ 渡假 │2,000元│400元│4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二│├──┬───┬───────┬────┬────┬─────┬──────┬─────┤│2│巴比│104年8月28日│21:05│渡假│2,100元│5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三│├──┬───┬───────┬────┬────┬─────┬──────┬─────┤│3│ 小蔣 │104年9月2日│15時30分│格尚│2,100元│5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四│├──┬───┬───────┬────┬────┬─────┬──────┬─────┤│4│佳佳│104年9月5日│20時55分│格尚│2,100元│5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五│├──┬───┬───────┬────┬────┬─────┬──────┬─────┤│5│水蜜桃│104年9月9日│01時25分│鐵支路│3,000元│1400元│1,4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六│├──┬───┬───────┬────┬────┬─────┬──────┬─────┤│6│娃娃│104年9月17日│20時50分│海產店│2,500元│900元│2,800元│├──┼───┼───────┼────┼────┼─────┼──────┤││7│娃娃│104年9月25日│00時10分│海產店│2,500元│900元││├──┼───┼───────┼────┼────┼─────┼──────┤││8│娃娃│104年10月3日│19時15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9│娃娃│105年4月19日│19時55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七│├──┬───┬───────┬────┬────┬─────┬──────┬─────┤│10│非非│104年9月29日│19時25分│1.8│2,300元│500元│1,200元│├──┼───┼───────┼────┼────┼─────┼──────┤││11│非非│104年10月1日│16時10分│1.8│2,500元│7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八│├──┬───┬───────┬────┬────┬─────┬──────┬─────┤│12│蓮霧│104年10月3日│19時15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5,300元│├──┼───┼───────┼────┼────┼─────┼──────┤││13│蓮霧│104年12月18日│16時20分│格尚│2,100元│500元││├──┼───┼───────┼────┼────┼─────┼──────┤││14│蓮霧│105年1月6日│21時35分│渡假│2,100元│500元││├──┼───┼───────┼────┼────┼─────┼──────┤││15│蓮霧│105年3月6日│17時45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16│蓮霧│105年3月11日│20時4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17│蓮霧│105年3月19日│18時00分│ 歐悅 │2,100元│500元││├──┼───┼───────┼────┼────┼─────┼──────┤││18│蓮霧│105年3月21日│16時20分│海產店│2,500元│900元││├──┼───┼───────┼────┼────┼─────┼──────┤││19│蓮霧│105年4月9日│20時5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20│蓮霧│105年4月28日│20時4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21│蓮霧│105年5月7日│19時5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22│蓮霧│105年6月10日│20時35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九│├──┬───┬───────┬────┬────┬─────┬──────┬─────┤│23│ 小惠 │104年10月7日│15時20分│1.8│2,500元│700元│2,000元│├──┼───┼───────┼────┼────┼─────┼──────┤││24│小惠│104年10月9日│01時20分│1.8│2,400元│600元││├──┼───┼───────┼────┼────┼─────┼──────┤││25│小惠│104年10月10日│23時10分│ 小楊 │2,500元│7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十│├──┬───┬───────┬────┬────┬─────┬──────┬─────┤│26│ 魚兒 │104年10月19日│16時50分│樺圓│2,100元│500元│900元│├──┼───┼───────┼────┼────┼─────┼──────┤││27│魚兒│105年2月3日│21時45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十一│├──┬───┬───────┬────┬────┬─────┬──────┬─────┤│28│ 富仔 │104年11月3日│20時20分│渡假│2,100元│500元│900元│├──┼───┼───────┼────┼────┼─────┼──────┤││29│富仔│105年2月10日│18時5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十二│├──┬───┬───────┬────┬────┬─────┬──────┬─────┤│30│微微│104年11月6日│19時40分│小楊│2600元│400元│400元│││││││(2,2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十三│├──┬───┬───────┬────┬────┬─────┬──────┬─────┤│31│ 小江 │104年11月12日│10時05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十四│├──┬───┬───────┬────┬────┬─────┬──────┬─────┤│32│衣衣│104年11月14日│09時00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十五│├──┬───┬───────┬────┬────┬─────┬──────┬─────┤│33│ 星兒 │104年11月18日│16時30分│渡假│2,100元│5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十六│├──┬───┬───────┬────┬────┬─────┬──────┬─────┤│34│ 小婷 │104年11月22日│20時05分│ 米堤 │2,000元│400元│800元│├──┼───┼───────┼────┼────┼─────┼──────┤││35│小婷│15年4月24日│21時2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十七│├──┬───┬───────┬────┬────┬─────┬──────┬─────┤│36│林林│104年11月24日│15時50分│皇星│2,100元│500元│900元│├──┼───┼───────┼────┼────┼─────┼──────┤││37│林林│105年1月23日│20時2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十八│├──┬───┬───────┬────┬────┬─────┬──────┬─────┤│38│ 青青 │104年11月25日│18時40分│渡假│2,000元│400元│900元│├──┼───┼───────┼────┼────┼─────┼──────┤││39│青青│104年12月14日│16時30分│歐悅│2,0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十九│├──┬───┬───────┬────┬────┬─────┬──────┬─────┤│40│眉眉│104年12月1日│22時00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900元│├──┼───┼───────┼────┼────┼─────┼──────┤││41│眉眉│104年12月10日│22時0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二十│├──┬───┬───────┬────┬────┬─────┬──────┬─────┤│42│奇奇│104年12月28日│16時2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1600元│├──┼───┼───────┼────┼────┼─────┼──────┤││43│奇奇│104年12月30日│16時40分│六本柄│2,000元│400元││├──┼───┼───────┼────┼────┼─────┼──────┤││44│奇奇│105年1月18日│18時0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45│奇奇│105年5月24日│21時35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二十一│├──┬───┬───────┬────┬────┬─────┬──────┬─────┤│46│ 泡芙 │104年12月31日│00時50分│歐悅│2,100元│5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二十二│├──┬───┬───────┬────┬────┬─────┬──────┬─────┤│47│晨稀│105年2月14日│17時40分│微風│2,100元│500元│1,000元│├──┼───┼───────┼────┼────┼─────┼──────┤││48│晨稀│105年5月12日│19時30分│皇星│2,1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二十三│├──┬───┬───────┬────┬────┬─────┬──────┬─────┤│49│ 亞亞 │105年3月15日│02時15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二十四│├──┬───┬───────┬────┬────┬─────┬──────┬─────┤│50│紅龜│105年2月19日│18時15分│ 阿曼 │2,100分│500分│900元│├──┼───┼───────┼────┼────┼─────┼──────┤││51│紅龜│105年6月14日│22時00分│六本木│2,100分│400分││├──┼───┴───────┴────┴────┴─────┴──────┴─────┤│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二十五│├──┬───┬───────┬────┬────┬─────┬──────┬─────┤│52│衣林│105年3月27日│01時05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4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二十六│├──┬───┬───────┬────┬────┬─────┬──────┬─────┤│53│ 龍兒 │105年4月16日│20時45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800元│├──┼───┼───────┼────┼────┼─────┼──────┤││54│龍兒│105年5月4日│20時5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二十七│├──┬───┬───────┬────┬────┬─────┬──────┬─────┤│55│ 多多 │105年5月2日│21時10分│皇星│2,100元│5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二十八│├──┬───┬───────┬────┬────┬─────┬──────┬─────┤│56│ 珍珍 │105年5月3日│22時20分│18│2,300元│5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二十九│├──┬───┬───────┬────┬────┬─────┬──────┬─────┤│57│ 小優 │105年5月7日│20時40時│歐悅│2,100元│5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三十│├──┬───┬───────┬────┬────┬─────┬──────┬─────┤│58│美樂帝│105年5月20日│18時10分│渡假│2,100元│5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三十一│├──┬───┬───────┬────┬────┬─────┬──────┬─────┤│59│文文│104年8月10日│20時35分│中信│2,500元│700元│17,300元│├──┼───┼───────┼────┼────┼─────┼──────┤││60│文文│104年8月14日│23時20分││2,500元│700元││├──┼───┼───────┼────┼────┼─────┼──────┤││61│文文│104年8月18日│23時10分││2,500元│700元││├──┼───┼───────┼────┼────┼─────┼──────┤││62│文文│104年8月24日│01時35分│格尚│2,500元│700元││├──┼───┼───────┼────┼────┼─────┼──────┤││63│文文│104年8月26日│00時25分││2,500元│700元││├──┼───┼───────┼────┼────┼─────┼──────┤││64│文文│104年8月27日│14時50分│海產店│2,500元│700元││├──┼───┼───────┼────┼────┼─────┼──────┤││65│文文│104年8月28日│15時55分│六本木│2,500元│700元││├──┼───┼───────┼────┼────┼─────┼──────┤││66│文文│104年8月30日│21時40分││2,500元│700元││├──┼───┼───────┼────┼────┼─────┼──────┤││67│文文│104年8月31日│22時20分││2,500元│700元││├──┼───┼───────┼────┼────┼─────┼──────┤││68│文文│104年9月12日│23時45分││2,500元│700元││├──┼───┼───────┼────┼────┼─────┼──────┤││69│文文│104年9月15日│17時40分││2,500元│700元││├──┼───┼───────┼────┼────┼─────┼──────┤││70│文文│104年9月19日│16時20分││3,000元│1200元││├──┼───┼───────┼────┼────┼─────┼──────┤││71│文文│104年9月23日│23時05分││2,500元│900元││├──┼───┼───────┼────┼────┼─────┼──────┤││72│文文│104年9月24日│20時40分││2,300元│700元││├──┼───┼───────┼────┼────┼─────┼──────┤││73│文文│104年9月27日│22時50分││2,500元│900元││├──┼───┼───────┼────┼────┼─────┼──────┤││74│文文│104年9月30日│20時20分││2,500元│900元││├──┼───┼───────┼────┼────┼─────┼──────┤││75│文文│104年10月12日│19時00分││2,500元│900元││├──┼───┼───────┼────┼────┼─────┼──────┤││76│文文│104年10月13日│20時00分││2,500元│900元││├──┼───┼───────┼────┼────┼─────┼──────┤││77│文文│104年10月23日│15時10分││2,500元│900元││├──┼───┼───────┼────┼────┼─────┼──────┤││78│文文│104年10月26日│17時30分││2,500元│900元││├──┼───┼───────┼────┼────┼─────┼──────┤││79│文文│104年12月25日│21時45分│六本木│2,500元│900元││├──┼───┼───────┼────┼────┼─────┼──────┤││80│文文│105年2月8日│22時30分│皇星│2,1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三十二│├──┬───┬───────┬────┬────┬─────┬──────┬─────┤│81│金沙│104年8月12日│21時55分│渡假│2,100元│500元│6,800元│├──┼───┼───────┼────┼────┼─────┼──────┤││82│金沙│104年9月5日│17時30分│渡假│2,100元│500元││├──┼───┼───────┼────┼────┼─────┼──────┤││83│金沙│104年9月7日│15時25分│海產店│2,500元│900元││├──┼───┼───────┼────┼────┼─────┼──────┤││84│金沙│104年9月9日│16時15分││2,500元│900元││├──┼───┼───────┼────┼────┼─────┼──────┤││85│金沙│104年11月14日│08時45分│阿曼│2,100元│500元││├──┼───┼───────┼────┼────┼─────┼──────┤││86│金沙│105年1月13日│20時1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87│金沙│105年1月25日│20時50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88│金沙│105年2月11日│21時4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89│金沙│105年3月9日│16時15分││2,500元│900元││├──┼───┼───────┼────┼────┼─────┼──────┤││90│金沙│105年3月11日│14時55分││2,500元│900元││├──┼───┼───────┼────┼────┼─────┼──────┤││91│金沙│105年5月15日│20時3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三十三│├──┬───┬───────┬────┬────┬─────┬──────┬─────┤│92│桃子│104年8月20日│19時40分││2,100元│兩節1,000元│4,400元│├──┼───┼───────┼────┼────┼─────┼──────┤││93│桃子│104年8月23日│20時25分│渡假│2,100元│500元││├──┼───┼───────┼────┼────┼─────┼──────┤││94│桃子│104年8月28日│15時35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95│桃子│104年9月8日│20時32分││2,100元│1,000元││││││││兩節│││├──┼───┼───────┼────┼────┼─────┼──────┤││96│桃子│104年9月25日│23時45分│海產店│2,500元│900元││├──┼───┼───────┼────┼────┼─────┼──────┤││97│桃子│104年11月27日│22時10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三十四│├──┬───┬───────┬────┬────┬─────┬──────┬─────┤│98│丫頭│104年9月3日│16時05分│海產店│2,500元│900元│9,600元│├──┼───┼───────┼────┼────┼─────┼──────┤││99│丫頭│104年9月23日│23時05分││2,500元│900元││├──┼───┼───────┼────┼────┼─────┼──────┤││100│丫頭│104年10月21日│15時20分│海產店│2,500元│900元││├──┼───┼───────┼────┼────┼─────┼──────┤││101│丫頭│104年11月24日│15時20分│歐悅│2,100元│500元││├──┼───┼───────┼────┼────┼─────┼──────┤││102│丫頭│104年12月5日│20時45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103│丫頭│104年12月15日│17時00分││2,500元│900元││├──┼───┼───────┼────┼────┼─────┼──────┤││104│丫頭│104年12月24日│23時00分││2,500元│900元││├──┼───┼───────┼────┼────┼─────┼──────┤││105│丫頭│105年4月1日│20時00分││2,500元│900元││├──┼───┼───────┼────┼────┼─────┼──────┤││106│丫頭│105年4月2日│23時15分││2,500元│900元││├──┼───┼───────┼────┼────┼─────┼──────┤││107│丫頭│105年5月23日│21時30分│海產店│2,500元│900元││├──┼───┼───────┼────┼────┼─────┼──────┤││108│丫頭│105年5月25日│23時50分││2,300元│500元││├──┼───┼───────┼────┼────┼─────┼──────┤││109│丫頭│105年5月29日│15時40分││2,500元│9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三十五│├──┬───┬───────┬────┬────┬─────┬──────┬─────┤│110│ 妞妞 │104年9月9日│01時25分│鐵支路│2,500元│900元│1,800元│├──┼───┼───────┼────┼────┼─────┼──────┤││111│妞妞│104年11月28日│00時30分││2,500元│9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三十六│├──┬───┬───────┬────┬────┬─────┬──────┬─────┤│112│ 豆豆 │104年9月10日│18時50分│ 小毛 │2,500元│900元│15,000元│├──┼───┼───────┼────┼────┼─────┼──────┤││113│豆豆│104年9月17日│16時10分│海產店│2,500元│900元││├──┼───┼───────┼────┼────┼─────┼──────┤││114│豆豆│104年9月17日│22時00分│海產店│2,000元│800元││││││││兩節│││├──┼───┼───────┼────┼────┼─────┼──────┤││115│豆豆│104年11月22日│17時20分││2,500元│900元││├──┼───┼───────┼────┼────┼─────┼──────┤││116│豆豆│104年11月29日│22時00分││2,500元│900元││├──┼───┼───────┼────┼────┼─────┼──────┤││117│豆豆│104年12月2日│15時20分││2,500元│900元││├──┼───┼───────┼────┼────┼─────┼──────┤││118│豆豆│104年12月25日│21時50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119│豆豆│105年1月22日│22時45分││2,500元│900元││├──┼───┼───────┼────┼────┼─────┼──────┤││120│豆豆│105年2月8日│20時30分││2,500元│900元││├──┼───┼───────┼────┼────┼─────┼──────┤││121│豆豆│105年2月9日│16時15分│渡假│2,100元│500元││├──┼───┼───────┼────┼────┼─────┼──────┤││122│豆豆│105年2月22日│19時45分││2,500元│900元││├──┼───┼───────┼────┼────┼─────┼──────┤││123│豆豆│105年3月4日│15時45分││2,500元│900元││├──┼───┼───────┼────┼────┼─────┼──────┤││124│豆豆│105年3月6日│16時45分││2,500元│900元││├──┼───┼───────┼────┼────┼─────┼──────┤││125│豆豆│105年3月12日│22時40分││2,500元│900元││├──┼───┼───────┼────┼────┼─────┼──────┤││126│豆豆│105年3月15日│19時35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127│豆豆│105年3月26日│20時35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128│豆豆│105年4月8日│15時50分││2,500元│900元││├──┼───┼───────┼────┼────┼─────┼──────┤││129│豆豆│105年4月11日│14時50分││2,500元│900元││├──┼───┼───────┼────┼────┼─────┼──────┤││130│豆豆│105年5月23日│16時10分│皇星│2,1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三十七│├──┬───┬───────┬────┬────┬─────┬──────┬─────┤│131│小其│104年9月13日│15時20分││2,500元│900元│8,600元│├──┼───┼───────┼────┼────┼─────┼──────┤││132│小其│104年9月16日│17時40分││2,500元│900元││├──┼───┼───────┼────┼────┼─────┼──────┤││133│小其│104年10月14日│19時40分│渡假│2,000元│400元││├──┼───┼───────┼────┼────┼─────┼──────┤││134│小其│104年12月7日│19時40分││2,300元│700元││├──┼───┼───────┼────┼────┼─────┼──────┤││135│小其│104年12月11日│18時35分│歐悅│2,100元│500元││├──┼───┼───────┼────┼────┼─────┼──────┤││136│小其│104年12月16日│15時30分│渡假│2,200元│600元││├──┼───┼───────┼────┼────┼─────┼──────┤││137│小其│104年12月16日│16時40分│渡假│2,200元│600元││├──┼───┼───────┼────┼────┼─────┼──────┤││138│小其│104年12月17日│18時20分│格尚│2,100元│500元││├──┼───┼───────┼────┼────┼─────┼──────┤││139│小其│105年1月7日│00時10分│格尚│2,100元│500元││├──┼───┼───────┼────┼────┼─────┼──────┤││140│小其│105年1月16日│18時50分││2,500元│900元││├──┼───┼───────┼────┼────┼─────┼──────┤││141│小其│105年2月14日│17時35分││2,500元│900元││├──┼───┼───────┼────┼────┼─────┼──────┤││142│小其│105年3月29日│17時00分│歐悅│2,100元│500元││├──┼───┼───────┼────┼────┼─────┼──────┤││143│小其│105年4月10日│20時50分││2,300元│7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三十八│├──┬───┬───────┬────┬────┬─────┬──────┬─────┤│144│妙妙│104年9月17日│17時35分││2,500元│900元│9,500元│├──┼───┼───────┼────┼────┼─────┼──────┤││145│妙妙│104年9月20日│14時35分│渡假│2,000元│400元││├──┼───┼───────┼────┼────┼─────┼──────┤││146│妙妙│104年10月7日│23時05分││2,500元│900元││├──┼───┼───────┼────┼────┼─────┼──────┤││147│妙妙│104年10月15日│01時25分││2,100元│500元││├──┼───┼───────┼────┼────┼─────┼──────┤││148│妙妙│104年10月16日│17時55分││2,300元│700元││├──┼───┼───────┼────┼────┼─────┼──────┤││149│妙妙│104年10月25日│22時25分│小楊│2,500元│900元││├──┼───┼───────┼────┼────┼─────┼──────┤││150│妙妙│104年11月20日│22時30分│海產店│2,500元│900元││├──┼───┼───────┼────┼────┼─────┼──────┤││151│妙妙│105年1月8日│00時35分││2,500元│900元││├──┼───┼───────┼────┼────┼─────┼──────┤││152│妙妙│105年1月10日│20時23分││2,500元│900元││├──┼───┼───────┼────┼────┼─────┼──────┤││153│妙妙│105年3月11日│22時30分││2,100元│400元││├──┼───┼───────┼────┼────┼─────┼──────┤││154│妙妙│105年3月24日│22時00分││2,300元│700元││├──┼───┼───────┼────┼────┼─────┼──────┤││155│妙妙│105年4月8日│23時40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156│妙妙│105年4月29日│23時35分││2,500元│9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三十九│├──┬───┬───────┬────┬────┬─────┬──────┬─────┤│157│優優│104年9月23日│14時40分│海產店│2,500元│900元│2,300元│├──┼───┼───────┼────┼────┼─────┼──────┤││158│優優│104年9月30日│20時20分││2,500元│900元││├──┼───┼───────┼────┼────┼─────┼──────┤││159│優優│104年10月25日│20時00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四十│├──┬───┬───────┬────┬────┬─────┬──────┬─────┤│160│ 小喬 │104年9月23日│23時05分││2,500元│900元│6,100元│├──┼───┼───────┼────┼────┼─────┼──────┤││161│小喬│104年10月16日│15時00分│渡假│2,100元│500元││├──┼───┼───────┼────┼────┼─────┼──────┤││162│小喬│104年11月10日│02時30分││2,000元│300元││├──┼───┼───────┼────┼────┼─────┼──────┤││163│小喬│104年11月29日│22時00分││2,500元│900元││├──┼───┼───────┼────┼────┼─────┼──────┤││164│小喬│104年12月4日│20時40分│阿曼│2,100元│500元││├──┼───┼───────┼────┼────┼─────┼──────┤││165│小喬│104年12月8日│18時55分││2,500元│900元││├──┼───┼───────┼────┼────┼─────┼──────┤││166│小喬│104年12月9日│16時15分│米堤│2,100元│500元││├──┼───┼───────┼────┼────┼─────┼──────┤││167│小喬│105年4月28日│14時30分││2,500元│900元││├──┼───┼───────┼────┼────┼─────┼──────┤││168│小喬│105年5月8日│00時35分│海產店│2,300元│7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四十一│├──┬───┬───────┬────┬────┬─────┬──────┬─────┤│169│其其│104年9月30日│18時20分││2,500元│900元│1,700元│├──┼───┼───────┼────┼────┼─────┼──────┤││170│其其│104年10月6日│18時40分│渡假│2,000元│400元││├──┼───┼───────┼────┼────┼─────┼──────┤││171│其其│105年6月3日│19時5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四十二│├──┬───┬───────┬────┬────┬─────┬──────┬─────┤│172│ 歡歡 │104年10月7日│23時10分││2,500元│900元│5,300元│├──┼───┼───────┼────┼────┼─────┼──────┤││173│歡歡│104年10月19日│17時35分│渡假│2,100元│500元││├──┼───┼───────┼────┼────┼─────┼──────┤││174│歡歡│104年12月21日│23時25分│渡假│2,100元│500元││├──┼───┼───────┼────┼────┼─────┼──────┤││175│歡歡│105年1月2日│22時15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176│歡歡│105年1月13日│21時43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177│歡歡│105年1月20日│17時00分│渡假│2,100元│500元││├──┼───┼───────┼────┼────┼─────┼──────┤││178│歡歡│105年2月5日│15時24分││2,500元│900元││├──┼───┼───────┼────┼────┼─────┼──────┤││179│歡歡│105年2月19日│18時00分│渡假│2,100元│500元││├──┼───┼───────┼────┼────┼─────┼──────┤││180│歡歡│105年4月20日│21時15分│華園│2,1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四十三│├──┬───┬───────┬────┬────┬─────┬──────┬─────┤│181│小小│104年10月25日│21時35分││2,500元│900元│2,600元│├──┼───┼───────┼────┼────┼─────┼──────┤││182│小小│104年10月31日│23時50分││2,500元│900元││├──┼───┼───────┼────┼────┼─────┼──────┤││183│小小│104年11月5日│15時00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184│小小│104年11月5日│23時20分│渡假│2,100元│3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四十四│├──┬───┬───────┬────┬────┬─────┬──────┬─────┤│185│ 拉拉 │104年11月12日│20時10分│渡假│2,000元│400元│2,100元│├──┼───┼───────┼────┼────┼─────┼──────┤││186│拉拉│104年11月14日│10時00分││2,500元│900元││├──┼───┼───────┼────┼────┼─────┼──────┤││187│拉拉│105年2月18日│21時20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188│拉拉│105年5月1日│21時25分│六本木│2,000元│4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四十五│├──┬───┬───────┬────┬────┬─────┬──────┬─────┤│189│ 甜甜 │104年11月29日│22時00分││2,500元│900元│2,300元│├──┼───┼───────┼────┼────┼─────┼──────┤││190│甜甜│104年12月22日│21時05分││2,500元│900元││├──┼───┼───────┼────┼────┼─────┼──────┤││191│甜甜│105年1月13日│23時00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四十六│├──┬───┬───────┬────┬────┬─────┬──────┬─────┤│192│ 小雪 │104年12月13日│22時45分│18│2,500元│700元│22,100元│├──┼───┼───────┼────┼────┼─────┼──────┤││193│小雪│104年12月15日│22時50分││3,000元│1,200元││││││││(1,800元│││││││││)│││├──┼───┼───────┼────┼────┼─────┼──────┤││194│小雪│104年12月26日│22時50分││2,500元│700元││││││││(1,800元│││││││││)│││├──┼───┼───────┼────┼────┼─────┼──────┤││195│小雪│104年12月27日│00時00分│18│2,300元│500元││├──┼───┼───────┼────┼────┼─────┼──────┤││196│小雪│105年1月3日│21時00分││2,500元│700元││├──┼───┼───────┼────┼────┼─────┼──────┤││197│小雪│105年1月4日│15時05分││2,500元│700元││├──┼───┼───────┼────┼────┼─────┼──────┤││198│小雪│105年1月7日│23時40分││2,500元│700元││├──┼───┼───────┼────┼────┼─────┼──────┤││199│小雪│105年1月17日│14時40分││2,500元│700元││├──┼───┼───────┼────┼────┼─────┼──────┤││200│小雪│105年1月17日│17時15分││2,500元│700元││├──┼───┼───────┼────┼────┼─────┼──────┤││201│小雪│105年1月17日│23時30分││2,500元│700元││├──┼───┼───────┼────┼────┼─────┼──────┤││202│小雪│105年1月20日│17時00分││2,500元│700元││├──┼───┼───────┼────┼────┼─────┼──────┤││203│小雪│105年1月22日│00時10分││2,500元│700元││├──┼───┼───────┼────┼────┼─────┼──────┤││204│小雪│105年1月26日│00時50分││2,500元│700元││├──┼───┼───────┼────┼────┼─────┼──────┤││205│小雪│105年1月31日│19時40分││2,500元│700元││├──┼───┼───────┼────┼────┼─────┼──────┤││206│小雪│105年2月3日│23時15分││2,500元│700元││├──┼───┼───────┼────┼────┼─────┼──────┤││207│小雪│105年2月4日│23時00分││2,500元│700元││├──┼───┼───────┼────┼────┼─────┼──────┤││208│小雪│105年2月7日│16時30分│六本木│2,500元│700元││├──┼───┼───────┼────┼────┼─────┼──────┤││209│小雪│105年3月4日│16時35分││2,500元│700元││├──┼───┼───────┼────┼────┼─────┼──────┤││210│小雪│105年3月10日│20時00分││2,500元│700元││├──┼───┼───────┼────┼────┼─────┼──────┤││211│小雪│105年3月23日│14時50分││2,300元│500元││├──┼───┼───────┼────┼────┼─────┼──────┤││212│小雪│105年3月23日│16時50分││2,300元│500元││├──┼───┼───────┼────┼────┼─────┼──────┤││213│小雪│105年3月23日│17時50分││2,300元│500元││├──┼───┼───────┼────┼────┼─────┼──────┤││214│小雪│105年3月24日│23時50分││2,500元│700元││├──┼───┼───────┼────┼────┼─────┼──────┤││215│小雪│105年2月25日│14時35分││2,500元│700元││├──┼───┼───────┼────┼────┼─────┼──────┤││216│小雪│105年3月29日│18時10分│鐵支路│2,500元│700元││├──┼───┼───────┼────┼────┼─────┼──────┤││217│小雪│105年4月2日│22時30分││2,300元│500元││├──┼───┼───────┼────┼────┼─────┼──────┤││218│小雪│105年4月3日│23時45分││2,300元│500元││├──┼───┼───────┼────┼────┼─────┼──────┤││219│小雪│105年4月7日│16時45分││1,500元│700元││├──┼───┼───────┼────┼────┼─────┼──────┤││220│小雪│105年4月8日│21時00分││2,300元│500元││├──┼───┼───────┼────┼────┼─────┼──────┤││221│小雪│105年4月9日│22時55分││2,300元│500元││├──┼───┼───────┼────┼────┼─────┼──────┤││222│小雪│105年4月11日│21時20分││2,300元│500元││├──┼───┼───────┼────┼────┼─────┼──────┤││223│小雪│105年4月19日│22時15分││2,300元│500元││├──┼───┼───────┼────┼────┼─────┼──────┤││224│小雪│105年4月21日│23時00分││2,300元│500元││├──┼───┼───────┼────┼────┼─────┼──────┤││225│小雪│105年4月22日│15時45分││2,500元│7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四十七│├──┬───┬───────┬────┬────┬─────┬──────┬─────┤│226│蘋果│104年12月16日│23時00分││2,500元│900元│1,900元│├──┼───┼───────┼────┼────┼─────┼──────┤││227│蘋果│105年3月6日│22時45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228│蘋果│105年3月7日│23時05分│阿曼│2,1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四十八│├──┬───┬───────┬────┬────┬─────┬──────┬─────┤│229│ 蝶兒 │105年1月9日│22時50分││2,300元│700元│2,100元│├──┼───┼───────┼────┼────┼─────┼──────┤││230│蝶兒│105年1月13日│21時45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231│蝶兒│105年1月17日│23時30分││2,500元│9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四十九│├──┬───┬───────┬────┬────┬─────┬──────┬─────┤│232│雙雙│105年2月17日│16時20分│海產店│2,500元│900元│12,100元│├──┼───┼───────┼────┼────┼─────┼──────┤││233│雙雙│105年5月12日│19時15分││2,300元│500元││││││││(1,800元│││││││││)│││├──┼───┼───────┼────┼────┼─────┼──────┤││234│雙雙│105年5月16日│22時30分││2,300元│500元││├──┼───┼───────┼────┼────┼─────┼──────┤││235│雙雙│105年5月16日│23時10分││2,300元│500元││├──┼───┼───────┼────┼────┼─────┼──────┤││236│雙雙│105年5月18日│20時00分││2,500元│700元││├──┼───┼───────┼────┼────┼─────┼──────┤││237│雙雙│105年5月18日│20時30分││2,500元│700元││├──┼───┼───────┼────┼────┼─────┼──────┤││238│雙雙│105年5月18日│21時00分││2,500元│700元││├──┼───┼───────┼────┼────┼─────┼──────┤││239│雙雙│105年5月19日│18時50分││2,500元│700元││├──┼───┼───────┼────┼────┼─────┼──────┤││240│雙雙│105年5月21日│13時50分││2,500元│700元││├──┼───┼───────┼────┼────┼─────┼──────┤││241│雙雙│105年5月25日│21時30分││2,500元│700元││├──┼───┼───────┼────┼────┼─────┼──────┤││242│雙雙│105年5月25日│23時50分││2,300元│500元││├──┼───┼───────┼────┼────┼─────┼──────┤││243│雙雙│105年5月30日│16時50分││2,500元│700元││├──┼───┼───────┼────┼────┼─────┼──────┤││244│雙雙│105年6月1日│20時40分││2,300元│500元││├──┼───┼───────┼────┼────┼─────┼──────┤││245│雙雙│105年6月2日│20時40分│海產店│2,500元│700元││├──┼───┼───────┼────┼────┼─────┼──────┤││246│雙雙│105年6月3日│14時30分││2,500元│700元││├──┼───┼───────┼────┼────┼─────┼──────┤││247│雙雙│105年6月3日│20時30分││2,300元│500元││├──┼───┼───────┼────┼────┼─────┼──────┤││248│雙雙│105年6月5日│00時00分││2,300元│500元││├──┼───┼───────┼────┼────┼─────┼──────┤││249│雙雙│105年6月5日│22時10分││2,500元│700元││├──┼───┼───────┼────┼────┼─────┼──────┤││250│雙雙│105年6月8日│22時50分││2,500元│7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五十│├──┬───┬───────┬────┬────┬─────┬──────┬─────┤│251│小雨│105年4月8日│20時00分│阿曼│2,100元│500元│14,400元│├──┼───┼───────┼────┼────┼─────┼──────┤││252│小雨│105年4月8日│20時30分││2,000元│400元││├──┼───┼───────┼────┼────┼─────┼──────┤││253│小雨│105年4月9日│15時40分││2,100元│500元││├──┼───┼───────┼────┼────┼─────┼──────┤││254│小雨│105年4月9日│20時47分││2,000元│400元││├──┼───┼───────┼────┼────┼─────┼──────┤││255│小雨│105年4月15日│13時20分││2,100元│500元││├──┼───┼───────┼────┼────┼─────┼──────┤││256│小雨│105年4月16日│18時20分││2,100元│500元││├──┼───┼───────┼────┼────┼─────┼──────┤││257│小雨│105年4月19日│19時30分│六本木│2,100元│500元││├──┼───┼───────┼────┼────┼─────┼──────┤││258│小雨│105年4月19日│23時15分││2,500元│900元││├──┼───┼───────┼────┼────┼─────┼──────┤││259│小雨│105年4月24日│22時30分││2,000元│400元││├──┼───┼───────┼────┼────┼─────┼──────┤││260│小雨│105年4月25日│21時50分││2,100元│500元││├──┼───┼───────┼────┼────┼─────┼──────┤││261│小雨│105年5月9日│01時00分││2,100元│500元││├──┼───┼───────┼────┼────┼─────┼──────┤││262│小雨│105年5月10日│19時00分││2,100元│500元││├──┼───┼───────┼────┼────┼─────┼──────┤││263│小雨│105年5月10日│21時15分││2,100元│500元││├──┼───┼───────┼────┼────┼─────┼──────┤││264│小雨│105年5月12日│22時10分││2,100元│500元││├──┼───┼───────┼────┼────┼─────┼──────┤││265│小雨│105年5月13日│19時50分││2,100元│500元││├──┼───┼───────┼────┼────┼─────┼──────┤││266│小雨│105年5月13日│20時25分││2,100元│500元││├──┼───┼───────┼────┼────┼─────┼──────┤││267│小雨│105年5月15日│20時00分││2,100元│500元││├──┼───┼───────┼────┼────┼─────┼──────┤││268│小雨│105年5月15日│22時00分││2,100元│500元││├──┼───┼───────┼────┼────┼─────┼──────┤││269│小雨│105年5月15日│23時30分││2,100元│500元││├──┼───┼───────┼────┼────┼─────┼──────┤││270│小雨│105年5月16日│21時20分││2,100元│500元││├──┼───┼───────┼────┼────┼─────┼──────┤││271│小雨│105年5月20日│21時30分││2,100元│500元││├──┼───┼───────┼────┼────┼─────┼──────┤││272│小雨│105年5月26日│19時30分││2,100元│500元││├──┼───┼───────┼────┼────┼─────┼──────┤││273│小雨│105年5月26日│20時10分││2,100元│500元││├──┼───┼───────┼────┼────┼─────┼──────┤││274│小雨│105年5月27日│23時35分││2,100元│500元││├──┼───┼───────┼────┼────┼─────┼──────┤││275│小雨│105年6月6日│22時30分││2,000元│400元││├──┼───┼───────┼────┼────┼─────┼──────┤││276│小雨│105年6月6日│23時30分││2,000元│400元││├──┼───┼───────┼────┼────┼─────┼──────┤││277│小雨│105年6月7日│21時20分││2,100元│500元││├──┼───┼───────┼────┼────┼─────┼──────┤││278│小雨│105年6月10日│20時45分││2,100元│500元││├──┼───┼───────┼────┼────┼─────┼──────┤││279│小雨│105年6月12日│17時10分││2,100元│500元││├──┼───┼───────┼────┼────┼─────┼──────┤││280│小雨│105年6月15日│21時35分││2,100元│尚未得款││││││前某時許│││││├──┼───┴───────┴────┴────┴─────┴──────┴─────┤│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五十一│├──┬───┬───────┬────┬────┬─────┬──────┬─────┤│281│ 小梅 │104年8月7日│23時00分││2,500元│700元│1,400元│├──┼───┼───────┼────┼────┼─────┼──────┤││282│小梅│104年8月9日│20時52分││2,500元│7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五十二│├──┬───┬───────┬────┬────┬─────┬──────┬─────┤│283│ 小琪 │104年8月18日│23時10分││2,500元│900元│1,800元│├──┼───┼───────┼────┼────┼─────┼──────┤││284│小琪│104年9月8日│18時10分││2,500元│9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五十三│├──┬───┬───────┬────┬────┬─────┬──────┬─────┤│285│ 雪兒 │104年11月2日│17時20分││3,000元│1,000元│2,000元│││││││(2,000元│││││││││)│││├──┼───┼───────┼────┼────┼─────┼──────┤││286│雪兒│104年11月2日│23時00分││3,000元│1,000元││││││││(2,0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五十四│├──┬───┬───────┬────┬────┬─────┬──────┬─────┤│287│ 欣亞 │104年11月8日│21時15分││2,500元│5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五十五│├──┬───┬───────┬────┬────┬─────┬──────┬─────┤│288│ 安安 │104年11月10日│02時30分││2,000元│300元│3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五十六│├──┬───┬───────┬────┬────┬─────┬──────┬─────┤│289│ 小靜 │104年11月14日│10時25分││2,500元│900元│9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五十七│├──┬───┬───────┬────┬────┬─────┬──────┬─────┤│290│小白兔│104年12月8日│22時15分││2,500元│500元│500元│││││││(2,0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五十八│├──┬───┬───────┬────┬────┬─────┬──────┬─────┤│291│糖果│104年12月24日│23時00分││2,500元│900元│9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五十九│├──┬───┬───────┬────┬────┬─────┬──────┬─────┤│292│可愛│105年2月29日│13時55分││2,500元│900元│9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六十│├──┬───┬───────┬────┬────┬─────┬──────┬─────┤│293│東海│105年3月4日│22時40分││2,500元│700元│700元│││││││(1,8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六十一│├──┬───┬───────┬────┬────┬─────┬──────┬─────┤│294│ 蜜蜜 │105年3月11日│22時50分││2,100元│400元│4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六十二│├──┬───┬───────┬────┬────┬─────┬──────┬─────┤│295│那那│105年3月18日│18時50分││2,500元│900元│9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六十三│├──┬───┬───────┬────┬────┬─────┬──────┬─────┤│296│開心│105年4月28日│22時25分││2,100元│500元│5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六十四│├──┬───┬───────┬────┬────┬─────┬──────┬─────┤│297│暖暖│105年5月6日│17時40分││2,500元│700元│700元│││││││(1,8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六十五│├──┬───┬───────┬────┬────┬─────┬──────┬─────┤│298│ 娟娟 │105年6月11日│17時10分││2,300元│500元│500元│││││││(1,8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六十六│├──┬───┬───────┬────┬────┬─────┬──────┬─────┤│299│愛神│105年6月13日│16時30分││2,500元│900元│900元│├──┼───┴───────┴────┴────┴─────┴──────┴─────┤│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附表一之六十七│├──┬───┬───────┬────┬────┬─────┬──────┬─────┤│300│唐氏鳳│105年6月15日│21時35分││2,100元│尚未得款│0元│││││前某時│││││├──┼───┴───────┴────┴────┴─────┴──────┴─────┤│主文│楊登福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總計:191,300元│││└───────────────────────────────────────────┘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扣押地點│備註│├───┴─────────┴───┴──────┴───────┤│供犯罪所用之物│├───┬─────────┬───┬──────┬───────┤│1│帳冊│7張│雅姿養生會館││├───┼─────────┼───┼──────┼───────┤│2│帳冊│1本│雅姿養生會館││├───┼─────────┼───┼──────┼───────┤│3│門號0000000000號手│1支│雅姿養生會館│警詢時供稱上班│││機(含SIM卡1張)│││時使用│├───┼─────────┼───┼──────┼───────┤│4│門號0000000000號手│1支│雅姿養生會館│警詢時供稱上班│││機(含SIM卡1張)│││時使用│├───┼─────────┼───┼──────┼───────┤│5│帳冊│1本│邱建龍隨身攜│警詢時供稱老闆│││││帶│「阿強」交付,││││││用以記載性交易││││││店名及小姐離開││││││時間│├───┼─────────┼───┼──────┼───────┤│6│門號0000000000號手│1支│邱建龍隨身攜│警詢時供稱老闆│││機(含SIM卡1張)││帶│「阿強」提供其││││││上班使用│├───┴─────────┴───┴──────┴───────┤│不予沒收之物│├───┬─────────┬───┬──────┬───────┤│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扣押地點│備註│├───┼─────────┼───┼──────┼───────┤│7│電腦主機│1台│雅姿養生會館││├───┼─────────┼───┼──────┼───────┤│8│監視器主機│1台│雅姿養生會館││├───┼─────────┼───┼──────┼───────┤│9│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雅姿養生會館││├───┼─────────┼───┼──────┼───────┤│10│保險套│1包│雅姿養生會館│被告楊登福否認│││││1樓電視櫃│為其所有│├───┼─────────┼───┼──────┼───────┤│11│新台幣1,000元│1張│雅姿養生會館││├───┼─────────┼───┼──────┼───────┤│12│塑膠袋│1包│雅姿養生會館││├───┼─────────┼───┼──────┼───────┤│13│名片│1本│雅姿養生會館││││││2樓及與3樓││││││房間分別查扣││├───┼─────────┼───┼──────┼───────┤│14│使用過衛生紙│2團│雅姿養生會館││├───┼─────────┼───┼──────┼───────┤│15│門號0000000000號手│1支│雅姿養生會館││││機(含SIM卡1張)││││├───┼─────────┼───┼──────┼───────┤│16│門號0000000000號手│1支│雅姿養生會館││││機(含SIM卡1張)││││├───┼─────────┼───┼──────┼───────┤│17│門號0000000000號手│1支│雅姿養生會館││││機(含SIM卡1張)││││├───┼─────────┼───┼──────┼───────┤│18│新台幣100元│4張│邱建龍駕駛車││││││輛內查扣││├───┼─────────┼───┼──────┼───────┤│19│門號0000000000號手│1支│邱建龍駕駛車│邱建龍警詢時供│││機(含SIM卡1張)││輛內查扣│稱該手機私人使││││││用│├───┼─────────┼───┼──────┼───────┤│20│保險套│3個│邱建龍駕駛車│邱建龍供稱為小│││││輛內查扣│姐所有│├───┼─────────┼───┼──────┼───────┤│21│使用過保險套│2枚│雅姿養生會館│唐氏鳳警詢供稱│││││2樓房間查扣│為其所有│├───┼─────────┼───┼──────┼───────┤│22│潤滑油│1瓶│雅姿養生會館│唐氏鳳警詢供稱│││││2樓房間│為其所有│├───┼─────────┼───┼──────┼───────┤│23│KY潤滑液│1罐│雅姿養生會館│阮氏嵐英警詢時│││││3樓房間│供稱為其所有│├───┼─────────┼───┼──────┼───────┤│24│保險套│1個│雅姿養生會館│阮氏嵐英警詢時│││││3樓房間│供稱為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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