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56號聲請人 陳一鳴
林語堂 俞瑞德 李耀銘 方志銘 江興旺 吳賢隆 陳鴻興 陸孝亭 王家駿 梁國華 索孝慈 相對人宇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福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應於102年4月30日依調解方案將欠薪之金額及資遣費各匯入勞方薪資帳戶」(金額及薪資帳戶如附表所示)及「資方同意在102年4月10日前將服務證明書及代扣勞健保費自付額之證明書以郵寄方式寄至勞方居住地」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薪資及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102年3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兩造在調解委員見證下,就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同意資方應於102年4月3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欠薪金額及資遣費各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並在102年4月10日前將服務證明書及代扣勞健保費自付額之證明書以郵寄方式寄至勞方居住地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及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2年3月26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可稽。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
┌────┬──────┬──────┬───────────┐│勞方│欠薪│資遣費│薪資帳戶及帳號│├────┼──────┼──────┼───────────┤│陳一鳴│2,461,651元│2,972,160元│台北吳興郵局│││││00000000000000│├────┼──────┼──────┼───────────┤│林語堂│2,162,773元│2,805,180元│臺灣企銀新店分行│││││00000000000│├────┼──────┼──────┼───────────┤│俞瑞德│2,570,544元│2,389,290元│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0│├────┼──────┼──────┼───────────┤│李耀銘│2,475,725元│1,255,264元│彰化銀行大直分行│││││0000-0000000000│├────┼──────┼──────┼───────────┤│方志銘│1,198,352元│1,283,168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江興旺│1,028,083元│1,025,021元│中國信託新店分行│││││000000000000│├────┼──────┼──────┼───────────┤│吳賢隆│427,357元│359,670元│富邦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陳鴻興│311,234元│77,476元│中國信託雙和分行│││││000000000000│├────┼──────┼──────┼───────────┤│陸孝亭│407,508元│79,101元│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王家駿│450,146元│962,663元│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梁國華│167,041元│40,015元│永豐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00│├────┼──────┼──────┼───────────┤│索孝慈│704,376元│391,319元│故宮郵局│││││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