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東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弘祥 訴訟代理人 邱聖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佳惠┌────────────────────────────────────────┐│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台灣第一生│嘉義市合作│100年4月20日│16,926元│MG0000000││││化科技股份│金庫 東嘉義 │││││││有限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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