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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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宇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烝毅 (即 陳煋寬 之繼承人)
陳麗卿 (即陳煋寬之繼承人) 陳秀卿 (即陳煋寬之繼承人) 陳怡廷 (即陳煋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司促 字第 15410 號其他文書(102.06.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北小 字第 1802 號(102.09.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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