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05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鎮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致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王耀霆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郁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