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97號原告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鄉○○段○○○○○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陳**之姓名。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陳**之住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