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7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沈弘祚 相對人即債務人穩齊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廖博文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晉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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