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債權人 簡宏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提出 張明陽 對債務人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及債權讓與合法通之債務人之證明。二、提出利息請求16%之依據。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債權人雖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具狀陳報匯款委託書及通訊軟體對話,尚無法釋明兩造之間存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