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94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
95年11月6日以法矯字第0950041005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96年5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附之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