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2號聲請人 陳桃英 相對人 辛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本兩張,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惠穎┌───────────────────────────────────────┐│本票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62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辛文忠│106年2月15日│106年5月16日│106年5月16日│1,000,000元│TH454589│││、 文捷 ││││││├─┼───┼──────┼──────┼──────┼──────┼─────┤│2│辛文忠│106年3月12日│106年4月12日│106年4月12日│100,000元│TH454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