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915號債權人 吳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建棠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提出債務人黃建棠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其餘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