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許昕樺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於簽立系爭契約時為未成年人,經本院民國112年6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簽立契約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