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92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鴻香素食企業有限公司鍾宇鴻江玉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吉鴻香素食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鍾宇鴻、江玉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經查鍾宇鴻、江玉森為一般保證人,故請更正為正確、完整之聲明:債務人○○○應給付…,如就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給付之,…。
四、本件兩造間係以電子平台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故請具狀敘明究係採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方式成立契約?並請提出足資認定兩造有合意成立該契約之釋明文件及符合電子簽章法驗證之規定暨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五、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816,039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六、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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