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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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140號聲請人 陳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