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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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14號原告 陳毅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康閔雄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514 號裁定(112.09.18)[民事案件撤回資訊:和解成立]【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金 字第 307 號和解筆錄(112.12.28)[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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