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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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49號原告 許秀吟
一、原告因與被告橘子洗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支付命令,惟橘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萬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3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