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0號上訴人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素秋 訴訟代理人 廖軒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清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翁熒雪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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