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14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世章 債務人 張銘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