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 何順利
一、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同時提出民事起訴狀與聲請支付命令狀到院,事實均為請求被告 鄭景皇 (原名: 鄭皇書 )、 徐菀翎 (原名: 徐韶卿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原告就同一事件既已聲請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異議時,視為起訴,則本件是否有另行起訴之必要,請確認之。
二、原告與被告鄭景皇、徐菀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承所述,請先確認是否起訴),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