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3號原告 陳瑞文 訴訟代理人 張雯芳 律師(法律扶助)
劉師婷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謝靚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93號過失傷害(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8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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