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張秀雲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被告 賴錦龍 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上列原告因被告賴錦龍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80號),對被告賴錦龍、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就財物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錦龍所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對被告賴錦龍、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賴錦龍被訴之犯罪事實,乃過失傷害人之身體,原告因此犯罪所生之損害,僅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及撫慰金(以上另裁移民事庭)而已,其主張身著衣物毀壞之損害為新臺幣24,060元,則非因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所發生,不得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應將此部分之請求暨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